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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7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7〕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有序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把握“三权分置”的内涵

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统一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等基本原则,科学把握“三权”的内涵。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在实施“三权分置”过程中,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障,不能被虚置。在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中,要明确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坚决制止通过“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以及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暗箱操作,谋取私利。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承包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要明确承包权的主体是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获得收益;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农民进城落户的,不得以退出承包地为前提条件。承包地被征收时,农户有权获得补偿款和相应的社会保障等。

(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的,就是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农地农民有、农地农业用”。对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新型主体,既要赋予其发展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各项权利,又要确保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农户家庭承包地位,不损害农户承包权益,并接受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的监督。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任何组织个人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引导农民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支持经营主体在征得承包农户同意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在取得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后,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流转土地被征收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对土地进行股份量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

二、深入推进“三权分置”有序开展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涉及多方权益,是一个渐进过程和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在实施中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

(一)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巩固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做好农地确权数据库成果汇交及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衔接工作,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信息标注到户试点工作,逐步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标注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证书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档案局等负责〕

(二)拓展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积极探索确权登记成果在土地流转、农业补贴、抵押担保、互换并地、“三变”改革和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广泛应用,审慎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2018年在分宜县和渝水区各选择1-2个乡镇或行政村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工作,逐步形成可学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妥善处理农民群众疑难遗留等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2018年底前,各县(区)要建立覆盖乡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要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投入力度,强化仲裁庭建设,落实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要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专题培训,提升调解仲裁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建立健全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按照“村有服务站点,县、乡有服务中心,市级有服务机构”的要求,加快推进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四级”网络建设,为承包合同网签管理、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等管理业务的网上运行提供支持。要建立流转信息收集发布机制,培育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对有流转意向的新型经营主体,及时提供供求信息。全面推广应用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落实流转合同备案制。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权能更好实现。探索推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2018年底前,各县(区)要制定出台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切实加强监管,防范经营风险。鼓励引导工商资本依法有序到农村从事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五)加快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结合深化农村改革,依托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牌子;各乡镇要整合相关资源,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制度,规范产权交易规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等事项,逐步发展成集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产权交易与鉴定、合同签订、组织交易、资质审查、价格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2018年底前,市、县(区)及涉农乡镇要建成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并实现市、县(区)、乡镇全面联通;到2020年,力争推动所有涉农产权进场公开交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行管委、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六)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新型经营主体是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载体。要切实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加强规范化建设;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广渝水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整合项目资金,完善政策帮扶体系,支持各类服务组织发展壮大,构建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助力农业、公益性组织服务农业、经营性组织服务农业的三位一体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努力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鼓励新型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壮大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三产”深度融合。发展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农户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利益共享。〔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七)拓展合作经营模式,助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积极拓展合作经营模式,引导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因地制宜探索利用村内未承包到户的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有流转意愿农户的土地经营权等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经济,加快建立能够持续增收的农村集体经济基础。允许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山塘等集体资源与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合作,发展混合型经济。探索将新农村建设等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转化为集体股份,发展乡村旅游等农村经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服务性实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力争到2020年全面消除村级集体经济 “空壳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农工部、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八)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引导园区承包农户采取出租、托管、股份合作等方式向园区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做大园区规模,推动示范区和辐射区上水平上台阶。推行园区内土地“预流转”模式,对计划建设园区或大型农业项目,需要大规模流转土地的村,采取“预流转”方式,将土地以委托书和合同形式流转到村集体或土地股份合作社,再统一对外流转,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推动园区内承包农户把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依法流向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合作社自主经营或集中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按照股权设置获取收益。力争到2020年创建省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园10个。

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托土地流转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选择在农民积极性高、土地流转意愿强烈的地方实施项目,保障集中连片建设。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由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引导已建成高标准农田流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全面提升土地生产能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九)创新金融保险服务,稳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金融机构要开展针对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服务工作,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着力破解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等难题。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推广政策性保险附加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模式,提高规模经营主体农业保险标准。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创新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农地流转保险、农作物收入保险、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农民信用保证保险和特色农产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试点。

借鉴省内外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成功经验,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工作模式。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处置等政策研究与落实等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人民银行、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分局、市委农工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保障“三权分置”顺利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工部、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供销社、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行管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层层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三权分置”工作有序实施。

(二)强化政策扶持。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使用政策,按照存量优化、增量倾斜的原则,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梳理整合各项农业奖补扶持资金、项目等重点向具有典型带动作用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支持其发展壮大,带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业投入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等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工商资本更多投向现代农业建设。

(三)强化监督指导。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及侵害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选取有效落实“三权分置”试点乡镇、村,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协调解决“三权分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调整完善措施。将落实“三权分置”工作列入对县(区)、乡镇考核范围当中,明确任务清单,强化督导检查,对未按时限要求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问责。